Page 114 -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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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投資環境簡介







                                或委員會的官員。

                    (四)收到土地使用權申請後,若委員會或相關省邦投資委員會認為該申請不


                           完整或不滿足要求或因其他情況不適當,可以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

                           內駁回該申請。若土地使用權申請被駁回,委員會辦公室或相關省邦投

                           資委員會辦公室應在做出駁回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資者並告知

                           駁回理由。若申請未被駁回則視為受理。

                           1、若委員會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查決定批准土地使用權申請,應當

                                在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土地使用權核可;


                           2、若相關省邦投資委員會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查決定批准土地使用

                                權申請應當在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土地使用權核可;及

                           3、土地使用權核可的副本應當提交相關聯邦部委以及省邦政府。

                    (五)委員會辦公室及省邦投資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在審查程序的任何階段要求


                           投資者提供與土地使用權核可申請相關的額外資訊。

                    (六)若投資者未能在委員會要求其提供額外資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或委員

                           會批准延長的時限內提供該等資訊,則土地使用權核可申請失效。若投

                           資者在該申請失效後擬繼續投資的,須重新提交申請。

                    (七)委員會可以向投資者或其子公司授予土地使用權核可。


                    (八)委員會可以對土地使用權核可申請及審查程序發布必要的指引。

                    土地使用權核可審查標準

                    (九)委員會應審查每項土地使用權申請,並同時考慮緬甸投資法立法目的、

                           原則、權利及責任義務以及以下條件,以確定是否頒發土地使用權:

                           1、投資者將依聯邦法律規定行事、投資符合聯邦法律規定;


                           2、土地使用權申請符合緬甸投資法規定;

                           3、投資者取得或將要取得投資許可或投資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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