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緬甸
P. 56

緬甸投資環境簡介







                                緬甸目前對於化妝和保養類販售的產品雖然還沒有十分清楚規定,不

                           過本地的主管機關健康部(Ministry of Health)在實務上會依據美國FDA


                           或ASEAN Cosmetic Directive之標準,要求市場銷售之商品符合相關規

                           定,1972年所頒布的Public Health Law,更授權該機關可逕行沒入及銷毀

                           對緬甸消費者之健康有疑慮的商品。

                                緬甸食品暨藥物管理局(MFDA)隸屬健康部,主要負責核發當地之

                           藥物登記與管理,除要求所有含藥成分的洗髮精和肥皂必須接受其規

                           範,也延伸至美容美妝產品和保養品等。


                                相關產品要申請通過MFDA之登記許可時,需:

                           1、案件申請人須為緬甸居民(外國公司提出申請時,申請人須為該公

                                司居住在緬的代表人,MFDA會同時出具“Approval for importation of

                                Drug Samples”)


                           2、申請人須在6個月內完成付費、送樣、檢驗等程序

                           3、已獲得登記許可的產品有成分調整時,須通知主管機關並取得核可

                           4、更新登記許可

                              (1) 在原登記許可到期前60天前提出更新申請

                              (2) 某些情況下須重新送樣檢驗


                              (3) 初次送驗之產品有相關新事證須提出補充說明

                              (4) 藥物更新登記完成並取得新註冊號碼後,原註冊號碼即失效

                           5、美容美妝和保養品的標示要求:

                              (1) 產品名稱及功效

                              (2) 產品使用指示說明


                              (3) 產品成分表,受管制成分須標示比重

                              (4) 製造國家

                              (5) 製造公司名稱及地址




                    46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