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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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投資環境簡介







                                D.  繼續占用此土地,對至少100戶,產生不利影響。

                           4、使用國有土地及建物之產業或投資活動;


                                     使用國有土地,政府管理之土地、建築物或相關土地、建築物轉
                                讓或處理該等土地建築物或擁有占用權利之投資。


                                     以下情況投資者無需申請投資許可證:

                              (1)投資者租賃之土地或建築物,期限為5年或以下;

                              (2)投資者以簽署合約方式,與以下人員租賃國有土地或建築物:


                                A.  依照聯盟法律(含本法)授權先前已獲得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

                                    的權利;和

                                B.  按照管理局授予的權利,有權對國有土地或建築物進行分租。

                    (三)依據2016年緬甸投資法之2017第35號通令規定投資之形式,包括:

                                依據2012年新緬甸外人投資法之2013第11號通令規定投資之形式,包


                           括:

                           1、除非MIC另有規定必須合資,外資可擁有100%股權。

                           2、若外資和當地公民營機構合資,股權比例由雙方合意之契約定之。

                           3、合資契約可包括BOT,BTO或其他形式。

                           4、外資向MIC提出投資計畫時,同時要依據緬甸公司法向DICA申請公


                                司註冊登記。MIC核發投資許可證(MIC Permit)或投資認可

                                (Endorsement)時,DICA將同時發給公司登記證。若有需要,投資

                                人可要求先核發臨時公司登記證以方便進行投資事宜,但不得視為已

                                獲投資許可。

                           5、外資與緬甸公民營機構合資於限制或禁止經營項目,外資股權不能


                                超過80%。MIC可報經聯邦政府核准後,修訂此比例。

                           6、在合約到期前清算或結束營業,必須報請MIC核准及依據緬甸公司法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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