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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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3)該投資是在邊境區域或受到衝突所影響區域,由外國投資者或緬

                                    甸公民投資者投資,預期之投資價值超過100萬美元以上;


                              (4)該投資是於橫跨邊境,由外國投資者或緬甸公民投資者投資,預
                                    期之投資價值超過100萬美元以上;


                              (5)其將被執行於橫跨省邦或地區;

                              (6)其主要被執行於農業相關目的,且包含占有或使用1,000英畝以上

                                    之土地;


                              (7)其主要被執行於非農業相關目的,且包含占有或使用100英畝以上

                                    之土地。

                           2、大型資金密集之投資項目為;

                                     如預期投資額超過1億美元,其投資將被視為大型資金密集之投

                                資。


                           3、對環境及本地社群有潛在重大影響之項目;

                              (1)被歸類為環境保護法,規範和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之類型項目;

                              (2)投資位於據“環境保護法”或指定法律所規定之保護區域、專業區

                                    域、生物領域或指定區域,以支持生態系統、文化和自然遺產,

                                    文化紀念和未受破壞的自然地區;


                              (3)所占用或使用之土地為:

                                A.  根據聯盟的法律程序,已經或可能通過徵收,強制收購獲得或以

                                    協議提前徵收或強制採購程序,其導致至少100戶長久居住者搬遷

                                    或占地面積超過100英畝;

                                B.  占地面積超過100英畝,導致原土地使用權或獲取權之人,限制利


                                    用土地和獲取自然資源;

                                C.  占地面積超過100英畝,一個人爭取占有權或使用土地之權利擬議

                                    投資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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