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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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六)對投資建廠期間之規定:

                           1、投資人必須在MIC所規定的期間內完成建廠。若須延期,必須在到期

                                日前30天,向MIC解釋理由及申請延期。


                           2、MIC審查後核給之延期時間,不得超過原核准期限之50%;除天災、

                                政治動亂、示威、國家進入緊急狀況、武裝抗爭、戰爭等不可抗力情

                                形外,對投資建設或準備階段的延長不得超過2次。

                           3、對石油天然氣礦產之開採、開發及商業生產,其建廠完工期限,在

                                MIC核准後,要明訂在契約中。


                           4、在規定期限或延期後仍未完工,MIC可取消投資許可證且不負賠償責

                                任。

                           5、規定期結束後,開始運營的30天內,通知委員會。

                    (七)獲得投資許可證或認可後之後續辦理程序:


                                任何經獲得許可證或認可之投資者或正在進行申請許可證或認可之投

                           資者可申請豁免稅務。該申請書必須指定適用之稅收激勵措施。此外任

                           何經獲得許可證或認可之投資者或正在進行申請許可證或認可之投資者

                           需申請土地使用權,申請書中必須包含土地或建築物之面積、類型和位

                           置、有關土地或建築物業主之資料;或國家或區域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門/機


                           構認可之推薦信或類似之文件;土地使用權期限和土地或建築物租賃協

                           議(草案)。

                           任何製造業或服務業務的企業運作之生效日期為:

                           1、運輸提單或用於國際貿易製造業出口的類似文件上所註明之日期,

                                該日期不得超過建設期完成之日起180天;


                           2、首次從本地製造業銷售收入之收入日期,該日期不得超過建設期完

                                成之日期起90天;

                           3、開始服務之日期,該日期不得超過建設期完成之日起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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