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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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過,擔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仍強制須制

                                    訂章程。

                              (3) 董事名冊一份及相關之法定細節資訊

                              (4) 有本地董事時,一份記述該董事權力之備忘錄


                              (5) 任命狀或授權書一份,授權一個或多個居住在馬來西亞境內之個

                                    人,代表公司接受送達之法律令狀及任何應交予該公司之通知

                              (6) 公司代理人依規定格式編製之宣誓書(表格80)


                           2、外國公司應於其在馬來西亞境內設立營業場所或開始營業的1個月

                                內,以規定格式向公司委員會登記其在馬來西亞境內之註冊辦公處

                                所。

                           3、在外國註冊的公司,每年須於其年度股東大會後1個月內,提出1份

                                年度報告,並於其年度股東大會後2個月內,提出1份總公司資產負債


                                表、1份經審計的帳目表,載明其在馬來西亞營運所涉及之資產及負

                                債,以及1份經審計之損益表。自2017年1月31日起,所有私人公司無

                                須再舉行常年大會或年度會議,所有決定皆可通過決議的方式施行。

                                在新法令下,提呈年報的要求將以公司成立的周年為基礎,而提交財

                                務報表的日期將不得遲於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的7個月。


                    (二)對本地公司註冊之規定

                           1、公司須在馬來西亞境內有一註冊辦公處所,以保存本法規定之一切

                                檔案。

                           2、公司不得利用其本身所屬控股公司從事其本身或持有之股票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之每一股份在公司之任何股東大會投票時僅有一票,但


                                私人公司可規定其股東得擁有不同之投票權。

                           3、公司秘書(負責公司財務審查)須為已屆合法年齡的自然人,且其

                                主要或唯一住所應在馬來西亞境內,該自然人必須是一個指定團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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