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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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投資環境簡介







                                會員或已獲得公司註冊官發出的執照。公司也須委任一家獲核准的公

                                司審計師擔任其在馬國的審計師。


                           4、自2017年1月30日起,個人也可成立公司,出任單一董事,而不再需

                                要至少二人擔任董事,惟上市公司仍須遵守至少兩人擔任董事的基本

                                要求。董事必須在馬來西亞境內擁有主要或唯一之居住所。股份有限

                                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董事,不得超過70歲。公司董事不一定須為股

                                東。

                    (三)投資申請程序及審核流程


                           1、依據1965年公司法向公司委員會提出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人投資於製造業,須向馬來西亞投資發展局(MIDA)提出申

                                請,該局係一站式窗口服務單位(ONE STOP AGENCY)、MITI、

                                財政部、人力資源部、移民局均派有代表駐局協助處理各項相關申請


                                案;申請人可同時申請工廠執照(MANUFACTURING LICENSE)、

                                賦稅減免(TAX INCENTIVE)、外籍員工職位(EXPATRIATE

                                POST)等,經該局審核後送交ACTION COMMITTEE ON INDUSTRY

                                (ACI)委員會,批准後發給各項准證。

                           3、向MIDA申請執照之同時,可進行工廠用地之物色;若係向州政府取


                                得土地,須憑工廠執照或MIDA所核發之從事製造業之證明信函申

                                辦。在此要特別注意土地係以租賃期或所有權方式取得,若為租賃權

                                (目前馬來西亞租賃期分別為30、60、99年),則無永久擁有土地的

                                權利,投資者須取得土地完整的所有權,方能永久持有土地。

                           4、取得工廠執照後,一般須於6個月內投入生產,但有正當理由者(如


                                尚未取得用地),亦可申請延長。

                           5、產品外銷達80%以上且非設於加工出口區之工廠,可向當地關稅局申

                                請為保稅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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