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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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4、中小型企業獎勵措施

                                     自2009年起,股本在250萬馬幣以下的中小企業,可對其50萬馬

                                幣法定收入,享有公司稅減免17%的優惠,超過部分仍按24%計算。


                                     自2012年3月2日起,股本不超過50萬馬幣,且馬來西亞國民擁有

                                之股份至少占60%;或者是股本在50萬至250萬馬幣,且馬來西亞國

                                民擁有100%股份的小型製造企業,如從事推廣活動或生產推廣產品

                                (engaged in promoted activities or producing promoted products)者,

                                可申請下列獎勵之一:


                              (1) 新興工業地位:公司法定收入的100%豁免所得稅,為期五年。新

                                    興工業地位減免期內未吸收的資本減免和累積虧損可結轉延後,

                                    用來抵銷減免期後的收入;或

                              (2) 投資賦稅減免:公司在五年內招致的合格資本支出可獲得60%的


                                    減免。這減免可被用來抵銷每估稅年的法定收入的100%。未用的

                                    減免可結轉至以後年度至用完為止。

                           5、對生產特定機械與設備的獎勵

                                     生產特定機械與設備(名單請詳見MIDA網站:https://www.mida

                                .gov.my/setting-up-content/incentives/),可獲得下列獎勵之一:


                              (1)新興工業地位:公司法定收入的100%豁免所得稅,為期十年。新

                                    興工業地位減免期內未吸收的資本減免和累積虧損可結轉延後,

                                    用來抵銷減免期後的收入;或

                              (2) 投資賦稅減免:公司在五年內招致的合格資本支出可獲得100%的

                                    減免,從招致首筆合格資本支出當天算起。這減免可被用來抵銷


                                    每估稅年的法定收入的100%。未用的減免可結轉至以後年度至用

                                    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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