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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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投資環境簡介







                                    年起,這集團減輕已從50%增至70%,惟以符合下列條件為准:

                                A.  提出要求和放棄的公司的普通股繳足資本須超過250萬馬幣;

                                B.  提出要求和放棄的公司的會計期必須一樣;

                                C.  提出要求和放棄的公司在集團內的股權須不少過70%;


                                D.  該70%的股權在前一年和有關的年度必須是連續的;

                                E.  由購買外國公司的資產而產生的虧損不列入計算;

                                F.  現享有下列獎勵的公司不符規取得集團減輕:

                                   (A)新興工業地位


                                   (B)投資賦稅減免/投資減免

                                   (C)再投資減免

                                   (D)船務收入豁免

                                   (E)依據1967年所得稅法第127條款豁免所得稅者


                                   (F)獎勵投資公司

                                上述的獎勵被推出後,給予受核准的糧食生產、造林、生物科技、奈

                           米科技、光學及光子學的現有獎勵將不再繼續,惟就上述活動已獲得集

                           團減輕的公司將仍然可以利用它們的收入來抵銷它們子公司的虧損。本

                           項優惠應向內陸稅收局提出申請。


                    (二)適用於農業之獎勵措施

                           1、新興工業地位

                                     如同製造業的公司一樣,生產受促進的產品或從事受促進的活動

                                的公司可申請新興工業地位。

                                     核准新興工業地位的公司享有部分所得稅豁免,公司按其法定收


                                入的30%課稅,為期5年,由「生產日」算起(「生產日」的定義是

                                第一次售出農產品那天)。

                                     新興工業地位減免期內未吸收的資本減免和累積虧損可結轉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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