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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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2、臭氧層破壞物質管制

                                     依據1999年環境質量(冷媒管理)條例及1999年環境質量(鹵化


                                烴管理)條例,臭氧層破壞物質被列為對環境有危害之物品,利用該
                                類物品的新投資案,將不被核准。


                           3、指定廢料的處理

                                     依據2005年環境質量(指定廢料)條例,將77種指定廢料歸類為

                                下列5大類,並受到2005年環境質量條例(指定廢料、指定運輸工


                                具)、2006年環境質量規定(指定場地)、2006年關稅第五號修定規

                                定(禁止出口、進口)等管制。指定廢料亦可在廢料生產者的場地內

                                儲存、回收或處理,這些活動雖不須環境局的執照,但從廢料生產日

                                起,最長可儲存180天,且該場地的累積廢料數量不可超過20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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