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馬來西亞
P. 66

馬來西亞投資環境簡介







                                建築物或推行任何工程,若該建造工程可能造成新污水或排出物者。

                           2、在任何土地或建築物內建造或推行任何工程,若該建造工程將依據


                                1974年環境質量法第19條規定,使該土地或建築物成為一個指定的場

                                地(Prescribed Premise)者,通常即指棕櫚油廠、生橡膠加工廠及指

                                定廢料的處理與清除設備。

                    (四)安裝焚化爐、燃燒設備及煙囪核准函

                                申請執行下列活動者須獲得環境局局長事先的書面核准:


                           1、依據1978年環境質量(清潔空氣)條例第4條及第一附表詳述的鄰近

                                住宅區的新裝置。

                           2、依據1978年環境質量(清潔空氣)條例第36、38條,任何建設、裝

                                置、搬遷或改裝燃燒設備,若該設備每小時消耗30公斤以上粉狀或固

                                體燃料或每小時消耗15公斤以上液體或氣體燃料者。


                           3、任何煙囪的建造、裝置、搬遷或改裝,若空氣污染物可能從煙囪內

                                被排出者。

                    (五)使用指定場地及指定運輸工具的執照

                           1、占用及操作指定場所,即棕櫚油廠、生橡膠加工廠及處理與清除指

                                定廢料的設備者,須持有執照。


                           2、自2005年8月15日起,使用指定運輸工具,須依據2005年環境質量

                                (指定運輸工具)條例持有執照。所謂指定運輸工具包括由安裝在本

                                身內的裝置所推動者、在陸上或水上使用而建造或改裝者、用來移

                                動、搬運、放置或存放指定廢料者。

                    (六)其他環保規定


                           1、廢氣與廢水排放標準

                                     工業界須遵守1978年環境質量(清潔空氣)條例及1979年環境素

                                質(污水與工業廢水)條例的規定。




                    58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