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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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投資環境簡介
第6條:某些行業類別雇主可以僱用已由其他雇主僱用之外籍勞工擔
任同樣職務。
第7條:擬僱用外勞的雇主均須獲得勞動部長同意之「使用外勞計畫
書」(RPTKA),內容包括:使用外勞原因;擬用外勞之單
位及職務;使用期限;規劃(印尼)被傳授技能人員。申請
RPTKA所需文件包括:營業執照、公司設立許可、公司組織
架構圖、工作培訓聲明書、同意培訓聲明書。在緊急情況
下,雇主可提出RPTKA經勞動部長批准後使用臨時外勞,提
出申請後2天內核定,最長期限6個月。
第10條:不需要RPTKA的職務:股東、外交人員、政府要求的工作
人員(由勞動部長決定)。
第11條:RPTKA上之外籍勞工有任何已登記之資料異動均須通知勞
動部。
第15條:雇主在收到通知聘用外籍勞工後,每年必須向勞動部繳交
使用外勞補償金。
第21條:首次申請工作簽證其最長期限為2年。
第25條:外籍勞工在印尼工作超過6個月必須加入勞工保險。
4、印尼2003年勞工法規定,任何僱用外籍勞工之雇主,皆有義務取得
書面許可,外籍勞工僅限於某些職務上並在特定期限之內,得在印尼
於勞雇關係之下接受僱用,自然人之雇主禁止僱用外籍勞工。印尼
2020年第11號法律(綜合立法)基於上述規定,再增列確定能取得工
作簽證之情形如次:持股一定比例之公司董監事成員、外交領事人
員、因特定情況須聘用外籍人士來印尼進行短期工作(包含工廠因緊
急事故停止生產、進行職業訓練、商務洽談、新創事業、調查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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