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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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二)投資限制規定
2020年(含)以前,依據印尼2016年5月12日頒布之第44號總統令有
關投資限制,其中投資負面列表(DNI)分為2部分,完全禁止投資的業
別共計20細項,以及有條件開放投資之業別共計350項。
印尼2020年及2021年陸續再修改投資限制。依據2020年第11號印尼法
律(即創造就業綜合法案Omnibus Law on Job Creation),印尼於2021年頒
布第10號總統令及第49號總統令,修改投資限制,並將所有產業分為不
同類別,包含「完全開放」、「完全禁止投資」、「只開放國營事業投資」、
「只開放印尼中小企業投資或須與印尼中小企業合作才能投資」以及
「有條件開放外資投資」等類別,分述如下:
1、完全禁止投資的業別:
(1) 2016年第44號總統令列出20項產業完全禁止投資。
(2) 2020年第11號法律(創造就業綜合法)及2021年第10號總統令將
完全禁止投資產業項目減為6項,包含「麻醉藥品」、「博
弈」、「捕撈瀕臨絕種魚類」、「開採及使用珊瑚」、「化學武
器」、「破壞臭氧層物質」等6項),即放寬釀酒、汞極法製造
氯鹼、製造殺蟲劑、飛行導航服務、船運通信服務、衛星軌道監
測等產業類別。
(3) 2021年第49號總統令(第2條)取消放寬「釀酒」產業,因此目
前完全禁止投資項目包含釀酒產業共計7項。
2、只開放印尼政府投資:2021年總統令規定,與公共服務、國家戰略
安全相關之產業僅限政府投資。例如(據洽印尼投資部(Ministry of
Investment/ BKPM)表示):公立博物館、公立醫院、國家電視台、
以及電力配送服務等只能由政府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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