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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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八)避免重複課稅協定
印尼與包括我國在內之50餘國簽有避免重複課稅雙邊協定,對營利、
股利、利息、手續費及權利金等給予該等國家國民一定比率之減免。
我國係於1995年3月1日在臺北與印尼共同簽署「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
及防杜逃稅協定」。該協定自1995年11月7日生效實施後,國人前來印尼與
海空運輸業之利潤,個人為政府提供勞務之報酬,及教師、研究人員與
學生交流活動之報酬,均可避免重複課稅。投資於其他行業之利息、股
利、權利金收益等重複課徵之稅額亦不得超過收益總額之10%;此外,個
人因執行業務,提供勞務,從事演藝及運動活動之所得其重複課稅方式
亦可獲得改善。
二、金融
印尼銀行法於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後重新修訂,目前印尼國內共有4家國營
(State-owned)銀行、25家地區性(regional)銀行、70家商業(commercial)銀行
及10家外資銀行在印尼設立分行(Branch),臺資銀行目前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印尼子行,全國各地有13家分行,另國泰世華、上海商銀、臺灣銀行、台北富邦、
第一銀行等,已在印尼雅加達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外資銀行在印尼設立辦事處或分
行須獲得印尼金管會(OJK)核准,相關資格規定例如:
(一)最低資本額須達到3兆印尼盾。
(二)信用評等須為健全且具有良好聲譽。
(三)須為世界資產排名前200大之銀行方可設立分行。
(四)須為世界資產排名前300大銀行方可在印尼設立辦事處。
根據央行資料顯示,印尼4家國營銀行(Bank Mandiri、BNI、BRI、BTN),其
資產約占全部印尼銀行之40%;數家大型民營銀行,例如BCA、Danamon(由
Temasek Holdings與Deutsche Bank收購)、Bank Permata(由渣打銀行收購)、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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