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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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投資環境簡介







                  當初所申請之服務期間已期滿而無法再延長之情況下,雇主仍可聘僱其他外籍員工

                  作為遞補。


                       依照2003年第228號勞工部長決議(Kepmenaker)第10條,外籍員工聘僱企畫
                  (RPTKA)至少必須表明以下內容:


                    (一)聘僱外籍員工之原因事由。

                    (二)外籍員工之職位以及其薪資。

                    (三)外籍員工之聘僱期間以及工作地點。


                    (四)本國籍合夥員工/ Local Associate Worker / TKI Pendamping之指派(外籍員

                           工在執行工作必有本國籍員工之參與,主要目的為確保該工作之相關技

                           術傳承)。

                    (五)外籍員工人數和國籍。

                       印尼2003年勞工法規定,任何僱用外籍勞工之雇主,皆有義務取得書面許可,


                  外籍勞工僅限於某些職務上並在特定期限之內,得在印尼於勞雇關係之下接受僱

                  用,自然人之雇主禁止僱用外籍勞工。

                       印尼2020年第11號法律(綜合立法)基於上述規定,再增列確定能取得工作簽

                  證之情形如次:持股一定比例之公司董監事成員、外交領事人員、因特定情況須聘

                  用外籍人士來印尼進行短期工作(包含工廠因緊急事故停止生產、進行職業訓練、


                  商務洽談、新創事業、調查研究)。

                       另依據印尼勞工部2006年第7號部長行政命令,印尼雇主可先為尚未抵達印尼

                  的外籍員工申請工作許可,俾方便外籍員工在抵印後可立即投入工作。此項新規定

                  於2006年5月1日正式生效。以往外籍員工必須於抵達印尼後,始可申請工作許可,

                  惟外籍員工的工作計畫及國內勞工就業總司的推荐許可仍然需要,且申請時雇主仍


                  需支付每月100美元作為訓練印尼勞工的費用。

                       聘僱外籍員工之雇主必須遵守有關(外勞)職位和專業能力標準之規定(將由

                  勞工部長指令 / Minister Decree為依據)。外籍員工不得擔任管理人事之職位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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