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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資環境簡介






                              (2)本法第13條第3款規定之新投資案以及在工業區內執行新之投資

                                    案(在經社條件順利之地區設置之工業區除外)獲免營利事業

                                    所得稅之期間不得超過2年,並於嗣後最多4年獲減一半。


                              (3)本條第1款與第2款所規定之新投資案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期

                                    間係自投資案營業獲利之第一年起計算。倘自投資案營業獲利

                                    之第一年起首3年內營業無利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期間則

                                    自第4年起計算。適用於本法第13條第1款c點規定之高科技企


                                    業、應用高科技之農業企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期間係自獲

                                    核發高科技企業、應用高科技之農業企業等證書之日起計算。

                              (4)屬依本法規定獲享優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地區、領域之投資

                                    案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產能、更新生產技術(擴大投資),倘能

                                    符合本款所規定之3項標準之一,則可對剩下期間(倘有)選享


                                    正運作之投資案的優惠稅率,或是對於因擴大投資而增加之所

                                    得部分獲享稅率減免。因擴大投資而增加之所得部分獲享稅率

                                    減免之期間與在同一個獲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待遇之地區、領

                                    域之新投資案所適用之稅率減免期間相同。

                                         擴大投資案須符合以下各項標準之一,方能享有稅率優惠


                                    待遇:

                                A.  對於依本法規定獲享稅優惠待遇之領域之擴大投資案,投資案

                                    完成並投入營運時所增加之固定資產原價達200億越盾以上,對

                                    於在經社條件艱困之地區或經社條件特別艱困之地區的擴大投

                                    資案,則為100億越盾以上;


                                B.  與投資前之固定資產原價比重相較,增加之固定資產原價比重

                                    達最少20%以上;

                                C.  與投資前設計之產能相較,產能增加至少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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