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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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農產品、水產品及食品等保管;

                                E.  不設在經社條件艱困或是經社條件特別艱困之地區的從事農


                                    業、林業、漁業、鹽業等合作社,本法第4條第1款規定之合作
                                    社除外。


                              (3)10年內獲享2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之對象包括:

                                A.  在經社條件艱困之地區的新投資案;

                                B.  從事屬於以下項目之新投資案包括高級鋼鐵生產,節能產品生


                                    產,供予農、林、漁業、鹽業生產之機械設備生產,灌溉設備

                                    生產,家畜、家禽及水產飼料精製生產,傳統產業發展。

                                         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款所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適用稅率為

                                    17%。

                              (4)微型金融機構、人民信用基金獲享2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自2016年1月1日起微型金融機構、人民信用基金獲享17%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5)對於特別鼓勵投資、規模龐大且採用高科技之投資案,可延長

                                    其獲享優惠稅率之期間,惟不得超過15年。

                              (6)適用本條所規定之優惠稅率享有期間係自企業之新投資案營業


                                    獲利之第一年起計算;對於高科技企業、應用高科技之農業企

                                    業,則自獲核發高科技企業、應用高科技之農業企業等證書之

                                    日起計算,對於高科技應用案,則自獲核發高科技應用案證書

                                    之日起計算。

                            2、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期間之優惠待遇(第14條)


                              (1)本法第13條第1款與第2款a點規定之新投資案以及高科技企業、

                                    應用高科技之農業企業獲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期間不得超過4

                                    年,並於嗣後最多9年獲減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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