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越南
P. 89

簽證、居留及移民






                    (四)入境越南後居留期間為3個月以下者,入境目的係勞務推銷。

                    (五)入境越南後居留期間3個月以下者,入境目的係處理對生產經營活動造


                            成影響或有影響之虞且越南專家與正在越南工作之外籍專家無法處理之
                            意外事故、技術狀況以及高難度技術問題。


                    (六)依律師法規定獲核發在越南執業證書之外籍律師。

                    (七)越南作為成員國之國際條約規定者。

                    (八)與越籍配偶結婚且在越南境內生活之外籍人士。

                    (九)政府規定之其他對象。


                       依據2020年12月30日在越南外國組織或自然人招聘及管理外籍員工及越南勞

                  工相關規定(第152/2020/ND-CP號議定),若為不屬於須核發工作證的對象,雇

                  主須在該外籍勞工開始工作前至少10日,向該外籍勞工工作地所屬勞動廳申請確

                  認該員不需申請工作證。該外籍勞工開始工作前3天,雇主須向勞動廳報備該外


                  籍勞工之姓名、年紀、國及、護照號碼、雇主名稱及工作起訖日等資訊。

                       越南勞動部或勞動廳具有確認是否屬於不核發工作證對象之權責。

                    (一)工作證之期限:除屬於依法『不屬於核發工作證對象』外,在越南工作

                            者須獲核發工作證。依照勞動法第155條工作證有效期限最長為2年;倘

                            延長者,則僅能延長一次,延長之有效期限最長為2年。


                                工作證核發之程序依照第152號議定第11條辦理。

                    (二)工作證延期:需要延期工作證之外國勞工須符合第152號議定第16條規

                            定,並且在原工作證效期至少5天,最多不得超過45天時申請。

                       倘若外籍勞工的工作證遺失、破損或需更正姓名、國籍、護照號碼及工作地

                  點,必須申請重發(詳第152/2020/ND-CP號議定附錄I第11/PLI號表格及提供6個


                  月內2吋證件照2張、仍在效期內之原工作證、僱用外籍勞工需求核准函,後兩者

                  必須為正本或經領務驗證的影本)。

                       其他與外籍勞工聘僱、責任等相關規定請參考勞動法(中譯全文請參閱駐越




                                                                                                    79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