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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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簽證、居留權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續



                       前來越南觀光或從事商務考察,必須依其目的申請適當種類之簽證,在國外


                  可向越南使領館申辦簽證,在臺灣則向越南駐臺辦事處(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

                  事處,臺北市松江路65號3樓)申辦。

                       國人在申請簽證時應確實填寫簽證目的,以獲發正確之簽證種類;一般觀光

                  簽證為DL簽證,其它與商務或工作有關之簽證類別計有:

                       DT:在越南投資之外國投資者、外國律師在越南執業之簽證;


                       DN:赴越南與企業工作之簽證;

                       NN2:外商代表處及分公司負責人、外國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他專業組織負

                  責人之簽證;

                       NN3:來越與外國非政府組織、外商代表處及分公司、外國經濟文化代表處

                  及其他專業組織工作之簽證;


                       DH:來越實習、學習之簽證;

                       HN:來越參加會議、研討會之簽證;

                       LD:外國人來越南工作之簽證。

                       越南當地公安常會至旅館或當地民眾家中臨檢外國人簽證類別是否與實際從

                  事之行為相符,提醒國人特別注意應確實填寫申請簽證目的,以免國人簽證被沒


                  收並受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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