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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主要有1990年外人投資法(The Foreign Investment Act;於2009年修訂)及


                  1995年外人投資法施行細則。外人投資法規定外人投資金額不得低於50萬美元,或

                  外資企業所聘帛籍員工需占全體員工20%以上,該法於2016年11月30日起針對旅宿

                  業增列規定,單筆旅宿業FIB申請案必須超過500萬美元。該法案明確規定批發零

                  售業、交通運輸業(含計程車及租車業)、旅行導遊、釣魚導遊、潛水導遊及水上

                  運輸服務業、旅遊業、商業漁撈(高度迴游魚類除外)等限由帛人經營,手工禮品


                  店、麵包店、酒吧、水陸設備租賃等,以及FIB所認定之其他行業,倘與全帛資經

                  營業者經營相同生意,須與帛人或帛人成立之公司合夥經營,部分外人為經營管制

                  行業,挺而走險邀請帛人擔任「門面商號(front business)」屢有經營糾紛。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外商投資許可證:由帛琉外人投資委員會(Foreign Investment Board, FIB)核

                  發,申請費500美元。需提交計畫及表件(另含15份副本),90天內核復,申請某些

                  涉及環保項目,尚需獲得「環境品質保護委員會(Environmental Quality Protection

                  Board, EQPB)」或帛琉「海事局」(Palau Maritime Authority,PMA)之許可執照。

                  違反規定私自營業者,處1年以上徒刑或併科25,000美元以上罰金。


                       商業執照:向財政部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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