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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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投資環境簡介






                    (三)移民

                           1、依據柬埔寨移民法第四章,可接受投資移民者包括:

                              (1)前往柬埔寨考察投資可能性者

                              (2)已獲發投資執照者。


                           2、有意申請者還須符合下列條件,始能向柬國內政部提出移民申請:

                              (1) 須具備對柬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有益之技能;

                              (2) 須繳交保證金以證明有能力負擔返回自己國家之費用,以及有足

                                    夠之生活費;


                              (3) 由移民者所屬國家之醫療部門核發之健康證明書;

                              (4) 工作合約;

                              (5) 本國政府未對申請者發出通緝。



                  二、聘用外籍員工之規定、承辦機關及申辦情形



                    (一)柬埔寨王國政府社會福利部有關企業僱用外國勞動力之規定,主要內容如

                           下:

                           1、所有工業、商業、服務業、運輸業、公營企業、公私合營企業和私

                                營企業的負責人或經理,以及所有具有宗教性質、具有職業培訓或慈


                                善性質企業和自由職業者、協會領導人,在僱用外國勞動力時,這些

                                外國人必須持有社會福利部所發之勞工證和勞工手冊。

                           2、前述所規定的企業負責人或經理在僱用外國勞動力時,不能超過以

                                下所規定之最高百分比:

                                一般行政職員總數的3%。


                                技術職員總數的6%。

                                無技術職員總數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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