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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香港特區政府原則上對經貿事務採積極不干預政策,故無專門獎勵外人投資措
施,亦無特別外人投資限制,但獨占行業(如公共交通工具、電力、煤氣等)、敏
感性行業(如武器、軍備、藥品、毒藥、菸、酒等)之生產,須向特定部門申請特
別執照。另製菸及釀酒需設倉庫,俾海關派人常駐查核。而有關環保的生產事業,
需向有關部門申請並受其監督。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申請註冊成立本地公司
外商在香港註冊成立本地公司,或登記在香港設立營業據點的海外公
司,須至公司註冊處(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14樓;網
址:http://www.cr.gov.hk/tc/home/index.htm)辦理。依香港法例第32章公
司條例(Companies Ordinance)提出申請,外國人申請程序及規定與香港
居民相同,惟該公司之公司秘書(Company Secretary)必須為香港居民。
申請註冊成立有限公司,申請人先擬定公司的中英文名稱,可上網至
公司註冊處查詢有無重覆,若無相同者,即可以擬訂的名稱辦理註冊手
續。
有限公司可分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眾股份有限公司及無股本的公
眾擔保有限公司。公眾股份有限公司係指其組織章程內,載明股份可以
轉讓過戶,又可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股東數超過50名,且帳目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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