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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香港特區政府原則上對經貿事務採積極不干預政策,故無專門獎勵外人投資措


                  施,亦無特別外人投資限制,但獨占行業(如公共交通工具、電力、煤氣等)、敏

                  感性行業(如武器、軍備、藥品、毒藥、菸、酒等)之生產,須向特定部門申請特

                  別執照。另製菸及釀酒需設倉庫,俾海關派人常駐查核。而有關環保的生產事業,

                  需向有關部門申請並受其監督。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申請註冊成立本地公司

                                外商在香港註冊成立本地公司,或登記在香港設立營業據點的海外公

                           司,須至公司註冊處(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14樓;網

                           址:http://www.cr.gov.hk/tc/home/index.htm)辦理。依香港法例第32章公


                           司條例(Companies Ordinance)提出申請,外國人申請程序及規定與香港

                           居民相同,惟該公司之公司秘書(Company Secretary)必須為香港居民。

                                申請註冊成立有限公司,申請人先擬定公司的中英文名稱,可上網至

                           公司註冊處查詢有無重覆,若無相同者,即可以擬訂的名稱辦理註冊手

                           續。


                                有限公司可分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眾股份有限公司及無股本的公

                           眾擔保有限公司。公眾股份有限公司係指其組織章程內,載明股份可以

                           轉讓過戶,又可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股東數超過50名,且帳目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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