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香港
P. 71

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簽證、居留權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續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以旅客身


                  分在港逗留超過免簽證訪港期限,均須申領入境簽證/進入許可。雖然香港入境事

                  務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

                  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紀錄,且其入境不會

                  對香港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並符合有關資格準

                  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獲准以訪客身分來港的申請人須受下列逗留


                  條件所規限:

                    (一)申請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

                    (二)申請人不得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以及

                    (三)申請人不得就讀於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

                       一般而言,任何人士獲准以訪客身分在港逗留期間,可進行以下商務活動:簽


                  訂合約或參加招標、投標;檢驗貨物/設備或監督其裝設/包裝;參加展覽會、交

                  易會(但並不包括向公眾直接出售貨物或直接提供服務);解決索賠問題或者進行

                  民事訴訟活動;應邀從事商務、科技考察活動;及參與短期研究會或其他會議。我

                  國居民可自行或透過分布於全臺灣的旅行社網絡特約商,通過互聯網申請網上快

                  證,成功申請者最快可於申請當天赴香港旅遊。


                       此外,根據香港入境條例,任何人如屬以下任何一項人士,即為香港特別行政

                  區永久性居民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大陸公民。




                                                                                                  63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