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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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資環境簡介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

                           大陸人士。


                    (三)中國大陸人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大

                           陸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大陸人士是符合(一)或(二)

                           項規定的人。

                    (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住在

                           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大陸籍的人。


                    (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四)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

                           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

                           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六)第(一)至(五)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

                           留權的人。


                       (有關香港居留權資訊請參考網站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right-

                  of-abode-in-hksar.html)香港政府已公布由2015年1月15日起暫停「資本投資者入境

                  計畫」,直至另行通知為止。依據該計畫,個人可透過資本投資在香港定居。個人

                  可控淨資產在香港投資超過1,000萬港元,即符合投資入港條件。透過此計畫往香

                  港人士,可在香港獲聘用、開展經營活動或參與合作經營。惟為避免投資者以購屋


                  置產投資方式移民香港,造成房價居高不下,港府於2011年取消購屋置產者可定居

                  香港之規定。

                       香港政府由於人口老化及勞動力下降,須確保各項輸入計畫可以吸引及挽留來

                  自香港以外地方的人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以支持香港的經濟發展,自2014年5

                  月4日起試驗推行「輸入中國大陸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畫」,以及實施其他人


                  才、專業人士和企業家入境安排的優化措施。該計畫旨在吸引已移居海外的中國大

                  陸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回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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