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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獎勵措施第二部分著重於創造就業,此係修訂原「企業擴充及援助法」

                           (Business Expansion and Support Act,簡稱BEST)。即依該州各郡

                           (Counties)貧富差異程度,分別訂出窮困郡(71個)、次窮困郡(35


                           個)、富裕郡(35個)、首善郡(18個)等標準,規定凡雇主在喬州上述郡

                           每增加僱用一人,分別可享有3,500、2,500、1,250、及750美元不等之租

                           稅記帳減免優惠。其中窮困郡之租稅記帳於抵扣時,並可在公司所得稅或

                           薪資稅間作選擇,使投資者獲得實質優惠。


                    (三)新措施亦對公司企業選擇將總部設於喬州,其投資額達100萬美元以上且

                           創造了100個以上之就業機會者,每僱一個員工可享有2,500美元之租稅記

                           帳優惠。

                    (四)投資所得稅抵減(Investment Tax Credit):已在喬州設廠至少3年以上之公

                           司,投資於擴充廠房規模用設備或建築超過5萬美元以上可依其所在地區


                           之開發程度(其分類標準同前述新增工作機會所得稅抵減),其抵減額度

                           分別為:

                           1、低度開發:5%的投資額。(若其中含有污染防治設備投資其所得稅抵

                                減額度可增至8%)

                           2、中度開發:3%的投資額。(若其中含有污染防治設備投資其所得稅抵


                                減額度可增至5%)

                           3、高度開發:1%的投資額。(若其中含有污染防治設備投資其所得稅抵

                                減額度可增至3%)

                                上述抵減額度每年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繳州所得稅之50%,惟未用完部

                           分得在十年內行使,同一投資案不得同時享有上述兩項所得稅抵減優惠。


                    (五)大型投資案可享有選擇性投資所得抵減優惠(Optional Investment Tax

                           Credit),其種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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