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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第柒章  勞工








                  一、勞工素質及結構



                    (一)馬國勞工普遍需接受專業技術訓練。馬國國家訓練委員會(National

                           Training Council)負責推動相關職訓計畫。


                    (二)我國曾辦理三梯次「臺馬技術暨職業訓練合作先鋒計畫」,成功訓練「汽

                           車修護」及「水電管配」學員共150人,獲馬國朝野高度肯定,該計畫嗣

                           轉移馬方自行辦理。

                    (三)我國自2014年辦理「太平洋島國青年技職訓練計畫」,開設之電機實務、


                           汽車修護及木工實務等職科切合馬國就業市場需求,且密集課程能於短期

                           內授予學員專業技職知識與能力,對馬國人力資源建構與發展極具助益;

                           馬國迄有11位學員學成返國後,成為馬國國家訓練委員會辦理之「臺馬美

                           技職訓練合作計畫」種子教師。



                  二、勞工法令



                    (一)本地勞工保護法:僱用外籍勞工前應先廣告徵求合格之本地勞工,並於兩

                           年後將外勞遣返(美國公民除外)。

                    (二)非本地勞工法:雇主倘僱用外籍勞工,需為該勞工貢獻每小時25分美元,

                           以成立本地勞工訓練基金。


                    (三)非本地勞工健康檢查法:非本地勞工及其親屬進入馬國前需檢附體檢證明,

                           不可有包括AIDS在內之傳染病。

                    (四)最低工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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