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馬紹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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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簽證、居留及移民規定



                    (一)前來馬國工作之外籍人士須於抵達前申請工作簽證,馬國法務部為簽證、


                           居留及移民申請之主管機關,馬國檢察總長在移民局協助下,有權決定核

                           發簽證及入境許可。法務部長可於內閣書面同意下,針對個案特別免除某

                           些申請要件。

                    (二)持有效簽證及享有豁免簽證待遇之外籍人士抵達馬國時,均須申請入境許

                           可,入境許可將加註於護照上,說明停留期限。


                    (三)取得簽證並將於馬國居住3個月以上之外籍人士,必須申請「外籍人士登記

                           卡」(Alien Registration Card),並隨身攜帶。


                  二、聘用外籍員工



                    (一)雇主必須優先僱用馬國籍勞工,且僅能僱用非馬國籍之外籍勞工從事馬國


                           籍勞工無法勝任之技術性工作。

                    (二)雇主必須負責替外籍勞工向勞工局申請工作許可,所有已取得「外國投資

                           商業執照」(Foreign Investment Business License)之外籍投資者,亦須向

                           勞工局申請工作許可。

                    (三)馬國外交部次長在勞工局協助下核發工作許可,並執行勞工保護法之各項


                           法令。倘內閣書面同意下,外交部長可針對個案特別免除某些申請條件。

                    (四)外籍人士須於入境馬國前即提出工作許可申請。所有申請案於每年7月至9

                           月間提出,每件申請案費用1,000美元,倘於其他時間申請,其費用則為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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