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馬紹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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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紹爾群島投資環境簡介






                           美元。

                    (五)工作許可種類:


                           1、一般工作許可:優先給予「短缺職業清單」(Occupational Shortage)

                                所列當地缺乏或當地勞工無法立即勝任之技術性勞工職務,馬國政

                                府相關單位每年與私人企業協商更新清單。核發期限1至2年不等。

                           2、延長工作許可:核發期限1至2年不等。

                           3、投資工作許可:核發期限1至2年不等。


                           4、臨時工作許可:核發最高6個月。優先給予商業顧問、技術專家等

                                專業人士。

                           眷屬工作許可:核發期限1至2年不等。

                    (六)符合申請工作許可資格之雇主必須僱用一定比例之馬國籍勞工:

                           1、營運第一年:僱用75%馬國勞工。


                           2、第二年以後:僱用90%馬國勞工。

                    (七)申請工作許可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1、職位被列入「短缺職業清單」。

                           2、申請者必須有專業訓練或經驗以勝任該職位。

                           3、申請者資格及健康狀況符合需求。


                           4、申請者可使用英文溝通。

                           5、雇主需嘗試僱用當地勞工擔任該職位。

                           6、雇主已訓練或將訓練當地勞工擔任該職位。

                           7、雇主沒有積欠相關費用或保證金。

                           8、雇主必須遵守馬國相關法令。


                    (八)雇主須與馬國政府簽署僱用協定(Employment Agreement)方可僱用外籍

                           勞工,雇主不得支付外籍勞工高於其他同等職位馬國籍勞工之薪資。除眷

                           屬工作許可外,雇主必須替每位外籍勞工支付保證金3,000美元,用於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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