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宏都拉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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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都拉斯投資環境簡介






                  (十一)醫生簽發健康證明。

                  (十二)經認證之護照影本。


                  (十三)由宏都拉斯中央銀行所發存款證明(Certificado de depósito)。存款金額需

                           於申請前向宏國央行查詢存款金額,約為L.1,500 之宏幣存款。申請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向該部提出申請書時,須請求開立官方之付款通知書

                           (libramiento de oficio)予宏都拉斯中央銀行,以便該行辦理相關手續。

                  (十四)提出計畫說明書(descripción del proyecto)及在宏都拉斯投資金額不低於

                           100 萬宏幣(L. 1,000,000)用於購置固定資產之最低額度。


                  (十五)提出申請時需先匯入宏國至少 45 萬宏幣(L. 450,000)之金額。

                  (十六)提出 3 份投資履行時程表(cronograma de ejecución de la inversión),需特

                           別敘明擬投資種類及設置地點。其中 2 份供移民局(Dirección General de

                           Población)及經濟發展部參辦。


                  (十七)自給予居留日起算 60 天內,需提出投資計畫(Plan de Inversión)。

                  (十八)赴主管機關經濟發展部辦理投資人登記(Registro de Inversionistas)。

                  (十九)需依「移民政策暨人口法案」第 30 條(D)款之規定,完成宣誓聲明。

                           並於該文件中,投資人須保證在宏都拉斯創造工作機會及技術轉移。聲

                           明人簽名須經公證人認證屬實。


                  (二十)提交之國外文件均須合法,且外國語文文件經同意者須併附經宏都拉斯外

                           交部有關局處正式翻譯文件,或併附由宏國駐文件來源國領事館之翻

                           譯。簽名式與文件影本之認證須以不同之認證證明書(Certificados de

                           Autenticidad)為之,不得將簽名式與影本之認證置於同一證明書內。



                  二、聘用外籍員工規定、承辦機關及申辦手續



                    有關外聘員工(empleados de confianza)取得居留許可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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