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哥斯大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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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4、勞工得因下列理由辭職:

                              (1)雇主未按已訂薪資支薪

                              (2)危險之工作情況


                              (3)工作或非工作時間雇主或其代表人對勞工有身體、精神或名譽上

                                    之損害行為。

                              (4)雇主損害勞工之工具。

                           5、雇主無正當原因辭退服務滿3個月之勞工或勞工自行辭職均應予以通

                                知,其通告期間分別如下:


                                        工作期                   通知期


                                        3~6月                    1週

                                      6月~12月                   15日


                                       1年以上                     1月


                           6、國家薪資委員會依據工資法決定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每年由政府按

                                物價上漲指數公布兩次,勞工每15日領薪一次,職員及國內勞工每月

                                領薪一次。

                           7、哥斯大黎加公司法規定公司之外籍員工不得超過全體員工之10%,其

                                薪資不得超過總薪資之15%,上述之百分比在5年內得增減10%,5年


                                後得經勞工部核准延期。如果各管理階層不超過兩個外籍員工則法律

                                允許公司總經理、處長、行政主管及經理,不受此百分比之限制。

                    (二)工會組織

                                民間工商業有工會組織者甚少,組織規模最大者為Limón港工會組

                           織,其次為國營事業單位,為電力公司及政府員工組織,如教師聯合


                           會。

                                民間企業包括加工出口區在內,並無工會組織,在加工區內設廠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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