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哥斯大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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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大黎加投資環境簡介






                           6、出生證明:該證明須記載父母親姓名,文件若非西文,須譯為西文

                                並經驗證。


                           7、結婚證明:若申請人為已婚,結婚證書須經哥國領事館及外交部驗
                                證。


                           8、良民證:須在申請人當地國之哥斯大黎加領事館辦理驗證,居住於

                                哥國者,則向哥國外交部申請。文件若非西文,須譯為西文並經驗

                                證。若無法於申請人當地國申請出生證明及良民證,則須致函移民局

                                說明原因,該局將據以研辦。


                           9、護照影本:須影印護照所有頁數,所有影本均須代書簽名蓋章,辦

                                理護照影本之驗證時須攜帶護照正本,以利辦理人員核對影本,若文

                                件非西文,須譯為西文並經驗證。

                           10、照片4張:護照大小且為最近之正面照片。


                    (二)以上證件需譯為西文並送哥國大使館辦理簽證。

                    (三)哥國大使館將文件送哥國移民局審核,通過後,哥國移民局將核發入境之

                           臨時居留證。

                    (四)入境後需持護照及2張照片至哥國公安部之警察檔案中心按指紋。

                       所取得之居留證為臨時居留證,有效期1年,每年需更新,7年後可申請長期居


                  留。


                  三、聘用外籍員工之規定、承辦機關及申辦程序



                       聘用之外籍員工若屬短期之工作勞工者,依據移民局之規定如下:

                    (一)外籍勞工需具有居留權。


                    (二)雇主需向哥國移民局申請短期工作許可。需檢送外籍員工之個人資料,說

                           明所聘請之員工薪資及工作內容,並註明聯絡電話、傳真、住址以便於

                           接收審查之通知書。雇主出示之申請書需由律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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