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墨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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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簽證、居留及移民規定



                       依據墨西哥現行規定,可以下列方式入境墨國,停留上限為180天:1.持有墨


                  西哥簽證;2.持有現行有效的加拿大、美國(須為黏貼於護照內B1, B2或H傳統實

                  體紙本美簽,ESTA及學生簽證不適用)、日本、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簽證

                  或者申根國家實體簽證(德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

                  西班牙、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希臘、匈牙利、冰島、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

                  宛、盧森堡、馬爾他、挪威、荷蘭、波蘭、葡萄牙、捷克、瑞典、瑞士);3.持有


                  美國、加拿大、日本、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任何申根國國家,以及太平

                  洋聯盟國(智利、哥倫比亞與秘魯)之有效的永久居留證旅客;4.持有墨西哥准許

                  之APEC商務旅客卡。

                       一般取得工作簽證時,在效期內即有居留權,至於長期居留須住滿4年,同時

                  對墨國有所貢獻,則可申請取得墨籍身分證,皆透過墨國移民律師辦理,據暸解我


                  商甚多已取得墨籍身份。


                  二、聘用外籍員工



                       公司員工中,外人所占比例以10%為限,公司之技術或專業人員原則上須為墨

                  籍,如無合格之墨西哥人可僱用時,得僱用臨時性的外國人充任。一般外籍員工原


                  則上自該員工駐地國向墨國駐當地有簽證權之單位申辦,必須提供各項證件,例如

                  學歷證明,公司邀請函等,詳細所需文件及表格可上網查看駐臺墨國簽證單位之網

                  站為https://oficinaenlace.sre.gob.mx/taiwan/,從申辦到審核期間往往需3個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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