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墨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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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依據墨西哥1993年外人投資法(Ley de Inversión Extranjera, Foreign Investment


                  Law),絕大多數製造業及服務業均開放100%外資;該法1996年12月修法簡化投資

                  手續,增加投資之安全及開放多項行業讓外資可100%參與經營,再加上墨西哥國

                  會於2014年8月及同年7月分別通過能源改革法及電信法配套法案,打破墨國石油、

                  能源及電信產業長期被國營企業及財團壟斷之局面,已允許其本國及外國之私人投

                  資,依據2018年6月最新修正公布內容,仍保留或具有特殊限制的產業計有:


                    (一)限定國營之產業(第2章)

                                國家電力系統規劃及控制、核能發電、放射性礦產、有線無線電

                           報通訊、國內郵政、印鈔、鑄幣、海港及機場及直升飛機航站之監

                           控。

                    (二)限定墨西哥公民或公司經營之產業


                                供乘客、觀光、貨物用途之全國陸運(快遞服務業除外);依銀行

                           法規定之開發銀行;法律規定之專門及技術服務業。

                    (三)限制外資上限之產業(第3章)

                                上限10%者,如生產合作社公司。上限49%者,如國內空運、專門

                           空中運輸、空中穿梭班機服務、炸藥/武器/彈藥/煙火之製造與銷售、國


                           內報紙之印刷及出版、農牧業養牛及林地、淡水、沿海及專屬經濟海

                           域魚撈(養殖不在此限)、綜合港務管理、領航/繫舶/駁運/拖船港口服

                           務、沿海商務船公司(觀光巡航船及港口營建、挖泥清淤、養護、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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