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墨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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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投資環境簡介







                           業不在此限)、船隻/飛機/鐵路設施之燃料與潤滑油補給業、廣播、空

                           運服務等。若外資欲參與並持有港口內部導航、拖曳、停靠作業服


                           務、國際港船務、特許飛機場航站服務、私立教育服務業等超過49%的
                           股份,須經墨西哥外人投資委員會審議核可。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墨西哥公司型態—茲將較常見者列表說明如次:


                    公司型態             最低資本額              股東人數                      說明

                  S.A.           法律無規定最低資 至少 2 人                      -為墨國最常見之公司型態

                                 本額,但成立時須 (第 89                       -類似我國之「股份有限公

                                 至少20%  資本額。 條)                       司」

                                                                      -股東僅就出資部分負責


                                                                      -需有外聘會計師稽核

                  S.A. De C.V.      約4,500美元            至少2人          -外資最常用的法律實體類

                                 成立時須至少20%                            型;S.A.與S.A. De C.V.唯一

                                 Paid-In                              區別是S.A. De C.V.資本可變


                                                                      部分不受限制,並在波動後

                                                                      不需要進行公證認證。

                                                                      -在符合最低資本額規定下,

                                                                      只要章程明定可辦理增減


                                                                      資,無須修改章程即可經股
                                                                      東大會通過辦理


                                                                      -餘皆與上同

                  S. De R.L.     法律無規定最低資 至少2                         -類似我國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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