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阿根廷
P. 109

簽證、居留及移民






                           4、凡與阿國簽署之移民條約所列入之外國人士,以該條約規定適用

                                之。倘本移民法更優惠於移民個人,應以本移民法規定適用之。

                    (二)短期居留的種類及期限


                                所有外國人士合乎施行細則訂定之條件而以下列種類名義入境阿國

                           者,視為“持短期居留者”。

                           1、「工作人員」:指凡經許可進入本國從事某種合法和具薪資之從屬關

                                係工作者。允許當事人在阿停留以三年為限,可申請延期及多次出入

                                境。


                           2、「經濟自主人士」:意指凡自海外引入個人資金或任何其他合法收入

                                所衍生之收益,而足以維持當事人在阿國生活者。准予簽發三年為限

                                之居留,可申請延期及多次出入境。(備註:此應指僅憑個人財富,

                                不須工作而以利息過活之“食利者")。


                           3、「退休人士」:凡領取曾在國外服務過之政府、國際組織或私人企業

                                所給付的養老金,同時該金額允許當事人在阿國享有規律性及持久性

                                之現金收入者。准予簽發三年為限之居留,可申請延期及多次出入

                                境。

                           4、「投資人士」:凡以個人財產,從事對阿國具有利益之事業者。准予


                                簽發3年為限之工作居留,可申請延期和多次出入境。(備註:此條款

                                並無明確規定投資金額之多寡。此外,按條文字眼之說法,投資者獲

                                取永久居留權似遙遙無期)。

                           5、「科學家和專業人員」:凡由政府單位或私人機構應聘,來阿從事其

                                專業領域之科學研究、技術或諮詢工作者。本條款同樣適用於外國政


                                府單位或私人工商業機構,調派其經理人員、技工與行政人員,來阿

                                國負責其企業相關業務且享有報酬或工資者。准予簽發3年為限之工

                                作居留,可申請延期及多次出入境。




                                                                                                  99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