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阿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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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投資環境簡介






                                             年,可分3次申請,每次期限為2年,惟第3次須向阿國內

                                             政部提出申請。倘係為執行阿國公務或進行有利於阿國


                                             之活動、進修或研究而滯留國外超過2年者,不致喪失阿

                                             國永久居留權。



                    (一)外國人入境阿國相關規定及例外


                           1、外國人可以永久居民、短期居民或過境人士名義入境和停留阿國,

                                在尚未取得永久居留批淮書前,阿國主管機關先出具1份「臨時居

                                留」許可,倘其申請理由不符核准條件時,主管機關可註銷之。前述

                                許可最長效期為180天,得無限次數延期直至永久居留申請被批准為


                                止。同時,阿國允許持有人於有效期間內,停留、出入境本國、工作

                                及求學。

                           2、倘外國人有意永久性定居於阿國,且自移民局取得前述資格者,視

                                同為持有永久居留權人士。阿根廷「出生」或「選擇血統主義」公民

                                之配偶、子女及父母,皆視同持有永久居留權人士。阿政府將允許其


                                自由入出境及停留本國。

                           3、基於互惠原則前提下,移民法規定不適用下列外國人士:

                              (1) 派駐阿國之外交人員、領事官員及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和相關

                                    成員;

                              (2) 派駐阿國政府單位,長期委任或為國際會議之代表、代理及其成


                                    員與家屬;

                              (3) 派駐阿國政府單位或國際組織之官員及其家屬;

                              (4) 因與本國無協議或無締約而持外交、官方或禮遇簽証之人士,其

                                    出入境及停留之的規定,將由行政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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