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秘魯
P. 43

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秘魯主要與外人投資相關之法規見於憲法第63條、外人投資法、私人投資架構

                  法及促進私人投資公共建設及服務法。


                       投資者可與政府簽署法律保障契約(law contracts),以因應不受法律修改而影

                  響原始契約內容及其效用,除特許經營權投資項目依案別另有不同規定外,法律保

                  障契約之效期為10年,惟外人投資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除了採礦和天然氣業別,其他行業在兩年內資本投入額不得少於500萬美


                           元。

                      ․  採礦和天然氣業別,於兩年內資本投入不得少於1,000萬美元。

                      ․  在參與公營行業私有化過程中,須獲得50%以上股份。

                      ․  參與特許經營權投資,須符合相關合約所列之資本額。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秘魯公司型態分為個人獨資(E.I.R.L)、股份有限公司(S.A.)、開放型股份有

                  限公司(S.A.A.)、封閉型股份有限公司(S.A.C.)、有限責任公司法人(S.R.L.),

                  其申請設立流程分別如下:

                    (一)個人獨資公司(Empresario Individual de Responsabilidad Limitada, E.I.R.L):


                           1、公證公司章程,並繳交稅捐及送交國家登記局(SUNARP)登記以取

                                得法人資格,表格下載網址:https://enlinea.sunarp.gob.pe/sunarpweb/

                                pages/acceso/frmTitulos.faces。




                                                                                                  33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