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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三、投資相關機關




                       秘魯外人投資政策由秘經濟暨財政部擬訂,執行單位則為促進投資委員會(網
                  址:www.proinversion.gob.pe)。



                  四、投資獎勵措施



                    (一)農業投資獎勵

                                依據秘魯農業部2002年公告「競爭力補償計畫」(Programa de


                           Compensaciones para la Competitividad)、第29972號法令、2009年第

                           DS014-2009AG號行政命令及2010年DS009-2010AG號行政命令,於利馬

                           及Callao行政區以外投資農業,生產小麥、菸草、油籽等農產品及油和啤

                           酒以外產品之廠商可享有以下稅捐優惠:


                           1、所得稅為淨收入之15%;

                           2、若企業投資液壓基礎設施和水利工程,每年可退稅20%;

                           3、不超過5年之營運期間,可享購買資本財及服務、廠房及設備租賃相

                                關賦稅、營建廠房相關賦稅之退稅;

                    (二)水產養殖投資獎勵


                                秘政府已於2015年3月25日公布水產養殖法實施細則,其中包括提升

                           養殖技術之獎勵原則,目的在吸引外國具有養殖技術之投資人,將資金及

                           技術投入於秘魯養殖漁業,包括在海上或陸面之水產養殖活動,並包括相

                           關研究和其初級加工產品。

                    (三)發展特區(Zonas Especiales de Desarrollo, ZED)


                                依據2016年公告之第30446號法令,秘魯境內之工商服務業出口中心

                           (Centros de Exportación, Transformación, Industria, Comercialización y

                           Servicios, CETICOS)改名為發展特區,秘魯國會2018年5月18日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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