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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魯投資環境簡介






                           之第15672016CR號法案(Proyecto de Ley)修正後重點如下:

                           1、為活化營運績效與吸引投資,經濟特區(Zonas Especiales de

                                Desarrollo, ZED)得由民間公司營運管理。


                           2、擴大經濟特區內可設立之產業別,包括醫療、電信、資訊、科技與研

                                發及基礎設施等產業。

                           3、豁免運往經濟特區貨品相關運輸服務業之18%加值稅(IGV)。經濟

                                特區貨品得免辦「暫准入關」(deposito temporal),可逕由海關運往


                                經濟特區,惟禁制進口之產品項目及生鮮產品仍不得進入,除非有動

                                植物檢疫證明。

                                秘魯境內目前有4座正在營運的經濟特區(Tacna、Ilo、Matarani、

                           Paita),位於內陸省不靠海,僅靠陸運及內陸河運送貨品,區內計有134家

                           企業設廠營運,年度出口總額僅3,800萬美元。發展特區內包括海關設


                           施、海運及陸運裝卸貨的空間及倉庫,進駐該專區之公司可從事的活動包

                           括:1.生產製造業;2.加工出口或組裝;3.供應前述生產活動所需原物

                           料、中間材、零組件所發展之倉儲、配送和銷售等活動;4.對即將轉運的

                           國外貨品或來自國內其他地區將出口之貨品提供倉儲服務;5.機械設備、

                           二手車之維修;6.包裝、分裝、標籤打印等服務業。


                    (四)亞馬遜河地區投資獎勵

                                依據第27037號法令,為鼓勵持續和全面發展亞馬遜河地區,製訂特

                           別稅捐條件,以獎勵私人投資:

                           1、在亞馬遜河地區從事農業種植、水產養殖、漁業、林業、旅遊業、加

                                工相關製造業,依地區別僅課徵10%或5%之所得稅;


                           2、在亞馬遜河地區從事古柯葉種植及加工,一律免徵所得稅;

                           3、生產棕櫚油,咖啡和可可豆等可豁免所得稅。轉化或加工該等產品應

                                依地區別僅課徵以10%或5%之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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