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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居留及移民規定
非「歐洲經濟區」(European Economic Area)國籍人士(註:EEA由「歐洲自
由貿易聯盟,EFTA」與「歐盟,EU」成員國組成),欲到比利時從事3個月以上之
商(職)業活動,須自其本國與在比國申請下列許可證:
(一)臨時居留簽證(Temporary Resident Visa)
為促進投資工作快速順利進展,外商來比國投資有關行政手續
(administrative formalities)可委託比國各地區之投資局(Regional
Investment Offices)協助辦理臨時居留簽證。
(二)專業證(Professional Card):擔任負責人業務同時為公司董事者。
非「歐洲經濟區」國籍人士,欲到比國從事自營企業活動、擔任獨立
專業人士(Independent Professionals,如律師、顧問服務等)、或為比國公
司或外國在比分公司擔任董事及管理階層(managing directors),須由外
商在其所住國家向比國大使館領務處申請專業證。
(三)工作許可證(Work Permit):其他受僱職員。
非「歐洲經濟區」國籍人士,欲赴比並受僱於比國公司或外國公司於
比國設立之公司,在前來比國就業之前,須由其雇主向公司設址之比國
「區域勞工局」(Local Regional Employment Offices:荷語區-VDAB、法
語區-FOREM、布魯塞爾區-ORBEM/BGDA)申請工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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