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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風險管理,以識別、避免或儘量減少侵犯人權及破壞環境的風險。《供應

                           鏈法》除明訂在企業的業務領域及供應鏈中必要的預防及補救措施,並

                           要求企業建立投訴流程及定期報告。該法於2023年僅對在德國擁有3,000


                           名以上員工的企業生效,自2024年起則擴大適用至1,000名以上員工的企

                           業。

                                本法案規定企業須負起風險管理之責任,例如在供應鏈中應禁止僱用

                           學齡兒童。同時,必須採取適當措施,評估及管控供應鏈內的人權及環

                           境風險,俾防止企業違反人權或環境義務。


                                聯邦經濟及氣候保護部出口管制局(BAFA)受命為負責監督企業執

                           行盡職調查義務的機構,並有權對違反規定之企業進行干預。為防止德

                           國企業因本法案之立法致使在競爭中處於劣勢,法律中所規定的盡職調

                           查義務,並非保證成功之義務或保證責任。針對環境風險可能導致侵犯


                           人權之情形、汞及有機污染物造成的環境危害,本法案亦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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