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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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濟 環 境
空運、陸路運輸,及研發;之後2004年又續簽雙邊協定(Bilateral
II),含加工農產品、統計交換、防制詐欺等。
至今雙邊共存在超過120個雙邊協定,由超過20個委員會管理。
多項雙邊協議廢除諸多技術性貿易壁壘,如1999年起農業及工業產品
符合性之相互認證、公平參與對方政府採購與勞動市場、簡化報關手
續、邊境安全及農產品審查等。瑞士為回報歐盟,對2004年以後加入
歐盟的會員國的「經濟與社會整合」(economic and social cohsion)也
提供部分財政支援。由於雙邊FTA缺乏全面性之貨物貿易監管規範,
協定內容也低於瑞士近年來與他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之標準,例如其
中缺少具有法律約束力之爭端解決條款,以及歐盟對於第三國之貿易
保護措施給予瑞士相互例外豁免的條款;因此造成2018年歐盟對第三
國鋼鐵業採取貿易保護措施,但對特定開發中國家及挪威、冰島和列
支敦士登等歐洲國家給予例外豁免,惟瑞士因不屬於歐洲經濟區
(EEA)而遭歐盟拒絕給予例外豁免。歐盟宣布將原適用至2021年6
月30日之鋼鐵業貿易保護措施延長至2024年6月30日,對瑞士鋼鐵自
由貿易造成影響。
瑞士經貿實質依賴歐盟,因此致力維續與歐盟良好經貿關係,自
2014 年起持續努力完成與歐盟之「 雙邊框架協議」
(Rahmenabkommen)談判。2021年5月26日瑞士聯邦委員會宣布,
由於雙方就工資保護、國家補助、人員自由流動、以及工作居留規定
等議題無法達成共識,停止雙方為期7年之框架協議談判。然而自同
日起,歐盟不再承認瑞士SQS認證機構(The Swiss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and Management Systems)頒發之證書,儘管持有SQS證書之
瑞士醫療產品目前仍繼續出口歐盟市場,但由於該政策造成瑞士醫療
產品銷售之法律不確定性,瑞士醫療技術產業共8家公司於2021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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