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瑞典
P. 88

瑞典投資環境簡介







                       (三)用於安全敏感領域相關業務之有形或無形財產(不包括房地產)。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臺商不一定要本人在瑞典經營公司,但必須要指派一名稅務(VAT)代表,

                  負責處理相關稅務作業。如果臺商本人要在瑞典營運公司,則必須在進入瑞典3個

                  月前,向瑞典駐泰國曼谷大使館申請工作居留證(工作簽證),瑞典駐臺貿易暨投

                  資委員會(Business Sweden)及其駐香港總領事館已不受理我國人相關簽證申請,

                  以下是取得證件的要件:


                        (一)合理的企劃書。

                        (二)想經營的公司必須是可預期獲利的。

                        (三)具相關文件能證明申請人具有設立公司或購買公司的財力。

                        (四)有足夠經濟資源/財力支持申請人及其家屬在瑞典之生活。


                        (五)必須能證明申請人在此領域中的經驗教育或人脈等。

                        (六)如果購買某公司,須同時附上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報表。

                       此外,依有限公司(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分公司(branch)等類別有

                   不同申請資格限制,註冊程序約略如下:

































                    78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