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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人由商會秘書長任命,當地法院院長任命一名法官負責監督。

                              (1)代表企業利益。

                              (2)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


                              (3)可直接或同其他機構、協會、集團、公司等一起參與促進當地基

                                    礎設施計畫的實施和管理。

                              (4)商會可向政府提出建議和意見,反映企業界的要求。

                              (5)對違反公共經濟的行為和不公平競爭的行為,商會可向法院起

                                    訴。

                              (6)協調企業經營活動,維護市場秩序,調解商務糾紛。


                              (7)進行商業和市場調查研究,為企業提供資訊和諮詢服務。

                           2、商會從事的主要活動包括:

                              (1)商會對會員企業發生的違約和欠款行為進行登記,定期編印成冊


                                    供外界查詢。此外,出版所屬會員企業中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活動

                                    資料。

                              (2)定期編印公布當地商品的批發價格。

                              (3)向中央統計局提供有關當地統計數字。

                              (4)核發貨品原產地證明書。


                              (5)協調部分進出口商品的價格,以利於企業公平競爭。

                              (6)部分商會尚負責籌建、管理交易所(包括商品交易所和證券交易

                                    所)。

                              (7)商會設有商品化學分析實驗室,可對企業提供的產品樣品進行技

                                    術核對總體分析,並出具檢驗證明,以確保符合法律或有關法規


                                    規定之標準。

                              (8)促進調解仲裁機構的建立,以解決企業間、企業與客戶間發生的

                                    商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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