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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人由商會秘書長任命,當地法院院長任命一名法官負責監督。
(1)代表企業利益。
(2)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
(3)可直接或同其他機構、協會、集團、公司等一起參與促進當地基
礎設施計畫的實施和管理。
(4)商會可向政府提出建議和意見,反映企業界的要求。
(5)對違反公共經濟的行為和不公平競爭的行為,商會可向法院起
訴。
(6)協調企業經營活動,維護市場秩序,調解商務糾紛。
(7)進行商業和市場調查研究,為企業提供資訊和諮詢服務。
2、商會從事的主要活動包括:
(1)商會對會員企業發生的違約和欠款行為進行登記,定期編印成冊
供外界查詢。此外,出版所屬會員企業中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活動
資料。
(2)定期編印公布當地商品的批發價格。
(3)向中央統計局提供有關當地統計數字。
(4)核發貨品原產地證明書。
(5)協調部分進出口商品的價格,以利於企業公平競爭。
(6)部分商會尚負責籌建、管理交易所(包括商品交易所和證券交易
所)。
(7)商會設有商品化學分析實驗室,可對企業提供的產品樣品進行技
術核對總體分析,並出具檢驗證明,以確保符合法律或有關法規
規定之標準。
(8)促進調解仲裁機構的建立,以解決企業間、企業與客戶間發生的
商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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