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希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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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希臘主管國內投資和外國投資的政府部門為外交部下屬希臘企業局


                  (Enterprise Greece)。發展暨投資部主要負責制訂投資政策,希臘企業局則負責招

                  商、提供諮詢、資訊以投資指導等具體事項。

                       希臘投融資來源主要為投資獎勵法、公私合營(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PPP)、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私募股權(Private Equity)及其他金融機構。

                    (一)投資獎勵法:希臘投資獎勵法規定在希臘進行直接投資之條件及條款,為


                           國內和外國投資者提供相關的優惠措施。

                    (二)公私合營(PPP)架構係在基礎設施之融資、建造、維修、營運或服務之

                           提供方面為公共及私人部門創立合作機會。

                    (三)創業投資及私募股權:由希臘資本市場委員會(Hellenic Capital Market

                           Commission  ,HCMC)監管,目前希臘約有21個創投基金,營運金額達


                           12億歐元。

                       有關公私合營項目,改由特別的跨部會PPP委員會批准、監督及協調所有PPP

                  項目,該委員會祕書作業由經濟部PPP秘書處負責,計畫不再需要受國會批准。

                       PPP項目分為2類:直接由國家償還者以及由最終使用者償還者(如過路費)。

                       PPP重點發展領域:基礎設施(公路、停車場)、教育設施(學校、大學)、環


                  保設施(垃圾處理、污水處理、海水淨化)、衛生設施(醫院)、港口、公共部門建

                  築(法院、監獄及市政廳)、最終使用者償還的項目、公共地產發展項目。

                       根據希臘有關法律規定,非歐盟公民不得擁有邊境地區房地產;不得持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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