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斯洛伐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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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簽證、居留及移民相關規定
我國人民如因商務需要前來斯國投資設廠或成立分公司,依照「外國人居留
法」(Act No 48/2002 Coll)之規定,須先取得斯國短期免簽入境(short term
stay)。從2011年1月11日起,臺灣護照持有人可免簽進入歐盟和申根區停留不超
過90天,包括旅遊,學習或商務目的。但如停留超過3個月,則仍需要獲得成員國
居留許可或國家簽證。
簽證種類包括:
(一)申根A類簽證:機場過境簽證(airport transit visa)
(二)申根C類簽證:統一短期居留簽證(uniform short stay visa),簽證使持有
人在180天內最多可以進入和停留在申根地區不超過90天。可以單次、兩
次或多次入境簽發該簽證。
(三)申根D類簽證:長期居留(long-stay)
根據已頒發的居留許可,或與斯洛伐克根據國際條約所作的承諾,或為斯洛伐
克共和國的利益簽發的國家(長期)簽證。長期簽證持有人可前往其他歐盟成員國
(簽發簽證的國家的邊界之外),但是在任何六個月的期間內,逗留總數不得超過
90天。
申請長期居留簽證之必要文件:
(一)填寫國家簽證申請表
(二)斯洛伐克認可的有效護照
(三)彩色近期照片3 x 3,5 cm(1,2 x 1,4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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