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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外國人在立陶宛投資主要受「立陶宛外人資本投資法」(Law on Foreign
Capital Investment in the Republic of Lithuania)所規範,該法對於立陶宛商及外國
廠商予以相同待遇。
投資審查:立陶宛之投資審查的範圍和強制程度因目標資產和交易類型而異。
《立陶宛法案(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Objects of Importance to Ensur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Republic of Lithuania(the Lithuanian Act)》規範投資審查之
適用範圍:
(一)對國家安全重要的產業;
(二)對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的企業和設施的保護區;
(三)對國家安全有重要意義的企業,按重要性從高到低分為一、二、三類;
(四)對國家安全重要的設施。
當投資行為涉及下列情況時,即須啟動審查程序:
(一)對保障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的設施或財產的轉讓、質押或抵押;
(二)收購第一類或第二類企業至少25%表決權的股份或轉讓協議;或第三類企
業至少三分之一股權;
(三)轉讓、質押或者抵押對保障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的企業的安全計畫中記
載的財產。
整體而言,立陶宛對於外人投資無特別限制,投資人在立陶宛投資得將盈餘匯
回母國(repatriate),或進行盈餘再投資(reinvest),當地國並無限制。對涉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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