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立陶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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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外國人在立陶宛投資主要受「立陶宛外人資本投資法」(Law on Foreign


                  Capital Investment in the Republic of Lithuania)所規範,該法對於立陶宛商及外國

                  廠商予以相同待遇。

                       投資審查:立陶宛之投資審查的範圍和強制程度因目標資產和交易類型而異。

                  《立陶宛法案(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Objects of Importance to Ensur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Republic of Lithuania(the Lithuanian Act)》規範投資審查之


                  適用範圍:

                    (一)對國家安全重要的產業;

                    (二)對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的企業和設施的保護區;

                    (三)對國家安全有重要意義的企業,按重要性從高到低分為一、二、三類;

                    (四)對國家安全重要的設施。


                       當投資行為涉及下列情況時,即須啟動審查程序:

                    (一)對保障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的設施或財產的轉讓、質押或抵押;

                    (二)收購第一類或第二類企業至少25%表決權的股份或轉讓協議;或第三類企

                           業至少三分之一股權;

                    (三)轉讓、質押或者抵押對保障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的企業的安全計畫中記


                           載的財產。

                       整體而言,立陶宛對於外人投資無特別限制,投資人在立陶宛投資得將盈餘匯

                  回母國(repatriate),或進行盈餘再投資(reinvest),當地國並無限制。對涉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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