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立陶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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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工作簽證之取得及相關規定與手續
非歐盟國籍之第3國人士,欲在立陶宛工作需取得工作許可(work permit)或
者符合勞動市場需求之外國勞工決議(decision on the compliance of foreign work
with labor market needs)其中一項文件,由雇主向立陶宛就業服務中心(Employment
Service,隸屬於立陶宛社會安全暨勞動部)申請。取得前述文件後,雇主需遞交調
解信(mediation letter),再由外國員工申請工作簽證(national visa,又稱D visa)
或居留許可(residence permit),兩者差異概述如下:
● D visa:期限最多1年、在申根地區180天內最多可停留90天、不會獲核發個
人身分證號、不能轉換雇主。外國員工一般申請D visa。
● 居留許可:期限為1-3年(到期後可更新)、可獲核發個人身分證號、在申根
地區180天內最多可停留90天、需提供無犯罪紀錄證明及登錄在立陶宛的居
住地、在取得移民單位同意後可轉換雇主。
申請D visa所需文件包括:
● 工作簽證申請表
● 護照
● 照片(護照規格)
● 雇主提供之調解信(letter of mediation)
● 工作許可(work permit)
● 存款證明
● 健保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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