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土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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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簽證、居留及移民規定
(一)居留證(Residence Permits)之取得
居留證必須於抵達土國30天內向居留當地警察局(Emniyet Mudurlugu
Yabancilar Subesi)辦理登記,必須備妥工作證(work permit)、護照含工
作簽證及說明信函(例如:受僱、結婚、投資),向土國內政部申請居留
證。
凡是取得居留證後,在居留證有效期間內可不需再申辦入境簽證,可
自由多次出入土國,此外居留證必須到期前辦理展延。
通常第一次給予一年期居留證,視工作需要展延後可能給2至3年,最
多給予1次5年期限。
(二)移民相關規定
土耳其移民及外籍勞工相關規定主要包括:公民法(TURKISH
CITIZENSHIP LAW)第5901號及其修正法(為鼓勵外人投資,2018年第
106號總統命令放寬外人取得國籍限制),及2016年8月發布之國際勞動法
(INTERNATIONAL WORKFORCE LAW)
相關條文請參閱:
https://turkishlaborlaw.com/images/INTERNATIONAL_WORKFORCE_
LAW-6735__.pdf
http://eudo-citizenship.eu/NationalDB/docs/TUR%20Turkish%20citizensh
ip%20law%202009%20(English).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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