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工 (四)病假:一般而言,超過3天的病假需要醫生開立證明(1-3天無須證明可以 請有薪病假),員工在醫生開立證明後可要求帶薪病假。如超過一個月, 該等證明必須由醫院的專家委員會每月開立一次,最高可至十個月。超 過十個月後之給付由國家社會安全基金給付。 (五)產假:生產前給予70天,生產後再給予70天,如果嬰兒是由家人(丈夫、 祖父母)照料者,可要求給予部分薪資之育嬰假直至滿三歲。 67